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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誠為本,求實創新。
勵精圖治,安全高效。
湖北華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1日,是一家專業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安裝工程施工的集團化施工企業,具有:房建工程總承包貳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貳級、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叁級等資質,目前集團公司施工業務范圍已涵蓋了建筑施工的各個領域,發展態勢良好。
華地公司自成立以來,先后完成了數百項重點工程,其中:比較典型的上市公司項目有:綠地黃石佛塔項目、宜昌融創.宜和園項目、碧桂園安徽霍邱項目、碧桂園潛江市天下城項目、華強方特荊州游樂項目、華僑城武漢歡樂谷項目、中鐵科工集團科技大廈項目、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總部辦公大樓、生產基地、深圳南玻集團宜昌公司辦公大樓、生產基地項目;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政府及國企項目:都市產業大廈、中城悅城K3地塊、武漢歸元禪寺圓通閣全木古建筑、恩施州中心醫院、安陸市人民醫院、武漢高新開發區農發行、嘉魚農業銀行、黃梅縣博物館、圖書館、群眾活動中心、長江圖書城、三峽大學、武昌學院;高端開發項目:東原啟城k3、k4地塊項目、果嶺公元1-2期商業住宅、紫菘中央特區、健龍尚谷杰座1-2期、豐業盛世1-2期、恩施華龍城蓮花湖三期、東湖天下1-2期、納帕溪谷1-2期、中國羊樓洞茶園1-3期、世紀歐洲城1-2期、世紀陽光城、貴州西部中國茶城1-2期;星級酒店項目:雅斯格國際大酒店、武漢盛捷健龍沌口公寓酒店;斯沃洛國際大酒店、金港國際大酒店、宜昌峽州賓館、黃石銅花大灑店等項目,有多個項目獲得省市優質樣板工程,公司也先后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評為“中囯建筑行業AAAAA級信用企業、中國商務信用等級AAA級;湖北省優秀民民營企業、湖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優秀消防企業;武漢市第二屆十大誠信企業、武漢市商務信用等級AAA級、武漢市信用企業”;并成為“湖北省消防協會、工商聯合會、裝飾協會、環保協會、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會”理事、會員單位。為了讓集團公司得到更好的持續發展,集團在對現有華地品牌維護和鞏固的基礎上,從更高的起點出發,規劃了華地百年傳承發展戰略綱要,擬定了華地第五個五年奮斗目標;設立了一家從事政策性收購和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對企業資產進行重組和并購;投資管理與咨詢;財務管理與咨詢;股權投資與實業投資;供應鏈管理與配套服務;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服務的武漢澤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配套設立了從事房產營銷策劃;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房屋租憑中介服務;房屋銷售及建筑裝飾材料、金屬材料、機電設備、暖通設備、消防產品及設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產品、電器產品、電線電纜、通訊器材銷售的湖北集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和武漢銀年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配套企業。實現了從“單一施工行業”向“涉足多行業領域”的轉變,勵精圖治、終立行業之巔。
未來的華地既充滿機遇又面臨挑戰,全體華地人將同舟共濟,攜手共進,恪盡職守,追求持續卓越,為打造集團“鉆石恒久遠,華地傳百年”偉大目標奮勇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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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華地建設集團眾建工程有限公司
集團公司于2021年5月設立的一家全資子公司,公司資質類別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主營工業、民用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項目,目前發展態勢良好,已承接幾項大型工業廠房施工項目。公司遵循華地集團第五個五年奮斗目標,力爭“信用、品牌經營”,保質保量完成每一個在建工程,為打造集團“鉆石恒久遠,華地傳百年”偉大目標奮勇前進。 -
湖北華地天坤置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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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澤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集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湖北華地天坤置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集團公司為了得到更好的持續發展,配套設立了湖北華地天坤置業有限公司、湖北集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武漢澤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政策性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對企業進行重組和并購,投資管理到房地產開發經營及房地產行業的項目投資,延伸至房產營銷策劃、商品房銷售及物業管理等一系列業務,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為了集團的目標,我們勵精圖治,攜手共進,爭立行業之巔 -
2018年企業增資到11236.8678萬元
2018年6月公司為更好的發展,將原注冊資金3050萬元增至11236.8678萬元。從一家專業從事建筑工程總承包、裝飾工程與各類安裝工程專業承包的集團化施工企業,擴大到建筑施工的各個領域,以及環保、節能等多個領域。集團公司施工業務范圍已涵蓋了建筑施工的各個領域,先后完成數百項重點工程,有多個項目獲得省市優質樣板工程。公司也先后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評為“中囯建筑行業AAAAA級信用企業、中國商務信用等級AAA級;湖北省優秀民民營企業、湖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優秀消防企業;武漢市第二屆十大誠信企業、武漢市商務信用等級AAA級、武漢市信用企業”。 -
2007年設立湖北華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2007年設立湖北華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并增設子公司湖北華地建設集團環保節能技術有限公司、湖北圓剛安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鋼結工程、消防設施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土石方等工程施工;房地產開發;建筑裝飾材料、消防設備、防水材料的銷售: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 -
2006年更名湖北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更名湖北華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將原960萬的注冊資金增至2777萬元。主要經營: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備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土石方等工程施工;建筑裝飾材料、消防設備的銷售;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 -
1998年成立湖北華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一家專業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安裝工程施工的集團化施工企業,主要經營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安裝工程施工、批零兼營裝飾材料、建筑材料、消防設備。目前集團公司業務范圍已涵蓋了建筑施工的各個領域,以及環保、節能等多個領域,發展態勢良好。
這19類行政許可資質已取消,政府采購中不可作為資格條件
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性質的資質,通常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置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過很多資質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經取消了,這些國家已經取消的資質在政府采購中不可以再作為資格條件,千萬要注意! 01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4年1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同時還取消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工信部信軟函〔2018〕50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于2014年由國務院明令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糾正,確保國務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0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3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03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明。 04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原審批部門: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取消時間:2018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05 工程咨詢單位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 06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1月 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2017年9月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 07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3年5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08 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取消時間:2018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規定:取消燃氣器具、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等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09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原審批部門:環保部 取消時間:2018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 10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6年2月 相關依據:《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取消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11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應急管理部 取消時間:2019年5月 相關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通知,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認真貫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再實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也不得變相設置從業限制、準入限制。 12 保安培訓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省級公安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取消“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改為備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甲、乙、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 15?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5年2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16?地質勘查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32號)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延續、變更、補證等申請和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 17?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中國地震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中國地震局關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 各級地震部門、工程建設單位或其他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作為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條件。 18?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4年10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管理。 19?防雷單位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氣象部門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內容來源:北京筑龍數智采購
工程質量檢測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不得變相轉嫁到施工單位
住建部建質規〔2020〕9號《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明確,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住建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第二十一條明確: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截至目前,26省市已發文跟進住建部規定,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廳正式印發《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部分第三條提出嚴格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質量檢測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且與工程項目相關單位無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不得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三方合同等形式轉嫁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單獨列支并及時足額支付工程質量檢測經費, ·不得變相將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質量檢測經費轉嫁到施工單位,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其他省市發文: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由誰出? 在2005年之前,地基基礎工程檢測、新結構和新材料的檢測檢驗費用,通常由建設單位負責,其他檢測試驗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2005年,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建設部出臺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應負責的檢測內容,包括各種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但在建筑行業中,施工方始終處于一個弱勢地位,盡管有文件規定,實際操作中很多檢測費用仍由施工單位承擔。 2022年底,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建設部修改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新的《辦法》中也明確了建設單位應負責檢測項目費用,為了防止檢測單位給施工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強調“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這一強調引起了施工單位的注意,如夢初醒般開始向建設單位要求支付檢測費。 【附】住建部令第57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 第九條 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機關和違法行為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
全站儀道路放點放線測量方法
1.野外作業前準備工作: (1)檢查全站儀是否在檢定證書合格期內,確定是否為可用正常設備; (2)檢視全站儀腳螺旋和微調等螺旋是否在初始零位置;儀器箱內量高鋼尺,海拔儀和溫度計等工具是否齊全; (3)在全站儀中新建項目,將已知控制點坐標和道路放樣點設計坐標上傳到全站儀的新建項目中。 2.到達作業現場后,打開儀器箱,在已知控制點處架設全站儀,并開機預熱2-3分鐘,查看海拔儀和溫度計,讀取氣壓和溫度,并輸入全站儀的指定項目中。 3.對中整平全站儀,進行測站定向工作。 (1)輸入測站點點號A,全站儀自動提取對應已知控制點的坐標和高程,確認后量取和輸入儀器高; (2)詢問和輸入后視點點號B,全站儀自動提取對應已知控制點的坐標和高程,詢問和輸入后視點棱鏡高,最后回報確認后視點點號及棱鏡高。 (3)望遠鏡瞄準后視點棱鏡,然后按測量鍵并確認,完成測站后視定向工作。 (4)定向起算邊長的檢核:使用全戰儀內的放樣功能,放樣后視點B,檢查起算邊長誤差是否符合精度,通常實測邊長與坐標反算邊長的相對誤差應小于1/4000。否則,測站點或后視點就有問題。 4.開始放樣工作。 (1)輸入放樣點點號,全站儀自動提取對應已知控制點的坐標和高程,并顯示放樣點與測站點的方向和距離。 (2)將水平度盤旋轉到放樣點方向,并鎖定水平度盤,使用望遠鏡粗瞄,指導司尺員到達預定放樣點方向上,通知司尺員面對儀器方向向左/向右移動棱鏡桿。 (3)指導司尺員調整棱鏡,使棱鏡在望遠鏡視線以內,最終到達全戰儀望遠鏡十字絲附近,然后測量距離,全戰儀顯示當前棱鏡位置的前后偏距,并通知司尺員相對儀器延長/縮短的距離。 (4)接近放樣點設計坐標位置處時,望遠鏡瞄準棱鏡桿根部,指導司尺員調整方向,使得棱鏡桿根部位于望遠鏡豎絲方向上,然后搏動豎直方向瞄準棱鏡,再次測量距離,再次通知司尺員相對儀器延長/縮短的距離,直至最終放樣點的方向和距離的偏距都滿足放樣精度要求。(在以上放樣過程中,水平度盤始終鎖定在放樣點的方向上,測量員須指導司尺員來調整棱鏡位置到達指定的方向) (5)方向和距離偏差在1-3cm內時,確認并通知司尺員釘樁,觀測員必須鎖定水平度盤且關注釘樁的方向,釘樁時須指導釘樁人,確保讓十字絲豎絲切在木樁的中心(保證方向),以及木樁前后不能偏移過大(保證距離),釘下木樁后,須在樁頂再次立好棱鏡進行方向和距離的微調(如果位置不在樁頂面上,可以敲擊木樁進行少量的調整,然后使用混凝土澆筑固定),達到放樣精度要求后,在木樁上釘下小釘子后再次架上棱鏡。詢問棱鏡高,測站修改棱鏡高后,進行測量并記錄實際放樣點的坐標和高程,可對比設計坐標和實際放樣點的坐標,準確放樣的話距離和方向的平面偏差不超過5mm。 5.向甲方現場人員指認放樣點樁位,并在放樣交驗單上簽字確認。 6.放樣完成后,回到室內從全戰儀導出放樣點樁位的實測坐標和高程,并編寫放樣報告書,如放樣交驗單,放樣點坐標表等。 內容來源:測繪人的筆記
住建部令第58號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2023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類管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 “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建筑所在區域環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規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等兩類。” 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一般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七、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八、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改為第三十九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根據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第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高處作業二十條安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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